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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避免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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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天天与社会上各种极端的矛盾和纷争打交道,律师理应个个都是风险控制高手,管理专家,但现实的状况似乎总不尽人意。现在被司法机关“绳之以法”的律师越来越多,被各种各样的社会势力报复的律师也是越来越多,甚至有人为此丢了性命。

  对一个正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存在着四大风险:一是来自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的打击报复,二是来自江湖黑恶势力的纠缠威胁,三是当事人的迁怒或报复,四是因工作的失误或过失产生的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是前面二个。

  这四大风险共同的特征就是律师的行为触犯了某些个人的利益和权威,得罪了某些有能量的人,或者是拿了别人的钱,没有能为当事人消灾,结果让当事人恼羞成怒,以至于穷凶极恶,或者因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遭到对方当事人的报复。

  一、《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引发的律师执业风险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关《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社会各界都颇多非议,也是公检法机关肆意追究律师的尚方宝剑。据统计自1996年以来,全国已经有300多名律师因刑事辩护被司法机关以各种原由“绳之以法”。全国刑事辩护率逐步下降,全国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已经有70%以上的没有辩护人。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是专制、专政、特权和官僚文化的产儿,在我们这个有着古老传统国度里,不管是谁做了警察、法官、检察官(包括那些被“绳之以法”的律师),内心都期望能毫不客气地甚至咬牙切齿地把处处与自己对着干的律师送进大狱,这种原始而愚昧的心态,在官僚文化(律师怎么可以不被“我” 管)的推波助澜下,就堂而皇之的成为了人大的立法。《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是中国人原始而落后的心态和心理孕生出来的怪胎。

  律师职业上的自由让所有的人都感到眼红,尤其是让有权的人心烦,所以一定要管上一管;之所以会出现如此怪胎,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现在刑事案件,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证据是警察和检察官通过刑讯逼供或变相的刑讯逼供得来的,因为是非法得来的证据,所以在维护证据的“严肃性”的时候就会显得有些穷凶极恶,正如抢劫者保护抢来的东西一定是用暴力一样。检察官和警察没有勇气和能力平等地与律师比较谁的证据更有证明力,不愿意自己“辛苦”得来的证据被律师否定,是很多律师被打打击报复的直接原因。

  律师是人,警察、检察官、法官也都是人,都是一群普通的俗人组成的群体,切忌把这一群人当作圣人或神明化身或代言人,他们身还不具备神性,只是一个普通的人,其中的人有些人因为获得了一点点职业赋予的特权,而变得似人又非人。所以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只能把警察、检察官、法官无所不用其极的 “小人”,处处慎重对待自己的工作,如果忘乎所以,一旦当律师的权利侵犯了警察、检察官、法官的权威或权益时,那律师的执业就已经处在危险中了;如果某个案件已经事先由某个领导或者重要人物定过调了,律师再掺合进去说三道四,那这个律师离看守所也就不远了。

  曾经有一位在官场奋斗了一辈子的父亲,对他的儿子、我的同事如是说:在官场中县处及以下的干部都不是人。这句虽然有些极端但反映出了这样一个现实,这一群非常饥渴的群体,在权力、利益、名誉面前个个都会变得穷凶极恶,在各种显规则背后实际起作用的是“丛林法则”。事实上也是如此,律师遭遇到的打击报复大都来自基层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笔者在法院工作过十二年,在这十二年中对所接触到公检法的干警进行过深入而细致的心理解剖,深谙他们的心理特征的行为模式,有时对律师的报复仅仅是因为律师请吃饭没有没有请某人,敬香烟时遗漏了某人。

  所以律师在执业过程务必要处处慎重,才可能为自己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笔者的经验:

  1、律师如果不是因为开庭或者重要的事务,在上午十一点钟、下午五点钟之前一定要离开公检法机关,否则在别人等饭吃的时候,你抽身而走,会让人很失望,如果请客请的不好,会惹下口舌是非。

  2、在公检法的人交往中,越是职务低的越是要尊重,阎王好办,小鬼难缠。有职务的领导好办,即使是稍有得罪,找一个能管他们的领导或者有影响力的人一起吃餐饭,打个招呼,一般有什么过节就能化解了,起码能恢复面子的正常交往,不至于进行公开地刁难,美其名曰:“不打不相识”。如果在公检法机关中只要有三个人说一个律师办事“不上路子”,那这个律师的工作就会处处受限。

  3、请客吃饭千万不要自定人选,由你要请的人召集即可,否则把一群明争暗斗中的人放在一个桌上吃饭,最后会机关内部斗争,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4、律师办事刑事案件,对办案的人员要有礼有节。按笔者的经验:

  初次见面先送上会见函或阅卷函,如果办案人员说忙、没时间,就先回去,然后再电话联系确定安排会见与阅卷时间,如果仍然不能安排,就用快递或挂号信,寄上一份要求安排会见或阅卷的律师函。如果办案人员仍然不安排,下面的工作就由委托人或者其家属来完成,带着一层一级去告状。律师对办案人员要做到仁至义尽,然后采取措施,这些人共同的特点是怕人大、怕政协、怕政法委找他们的麻烦,因为这会影响他们的前程。

  对于必须调查的证据,尤其是关键的证人证言,原则上律师不作调查笔录。由委托人及家属提供线索,帮助申请司法机关调查或者由当事人、委托人或证人自己亲自写,让委托人或者家属自己交给办案人,而不是由律师代笔包办。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律师也不知道委托人及其家属与证人之间是否有某种感情上因素或利益上的交易,如果律师自己制作笔录则风险不可测。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一半是法庭上的辩护人,一半则是法律顾问,切忌包办代替。

  总之一条,律师既要注重与公检法机关良好的工作关系,同时也要讲究方式、方法,对有些故意拖延或恶意刁难的行为要敢理直气壮地和他们打太极,发暗力较量,让他们知道律师也不是好惹的,切忌以针尖对麦芒式的方式较量和斗争。

  现在大家都非常关注律师有多少被绳之以法了人,其实公检法的人被绳之以法的也不比律师少。笔者二十多年的职业经历中,也经常听说警察、检察官、法官被人磕闷棍,有的被疯狂的当事人逼得磕头求饶、吐出收受脏钱或放血摆平的事也不在少数,甚至有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因此被人戴上了“绿帽子”。当然更多的贪桩枉法,胡作非为的干警最后都被请君入瓮了。

  把邪恶的人送进地狱或断头台,是律师最基本技能和看家的功夫,所以根本不用在乎这些人的存在。从这个角度看,律师因执业而身陷囹圄,则说明我们的律师还太不成熟了。

  如果老百姓的权利连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都无意保护,一名律师又能如何?依照法律尽到自己的职责就可以了,对刑事案件从收案开始就要细细地“轧苗头”,如果确定侦查或一审期间惹不起,就把一审当作二审的准备,做好准备工作,到二审再决高低上下;再者如果真的是惹不起还躲得起。

  另外在法庭上,律师切忌拿检察官和法官的失误做文章,如果检察官与法官的失误对案件结果不构成影响,要包容而是计较,更不拿这些失误来说事,人非圣贤,谁能无过?相反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表达主张时,侧面提醒检察官或法官,或悄悄弥补检察官或法官的失误,这更能体现一名律师的水准和风范。


  二、江湖风险

  前不久一位年轻的律师,因参与了当事人间的黑吃黑的交易,结果被对方当事人纠集的一帮实江湖中人围追堵截,一定要他交出委托人。困惑中,打电话向我求救。接到了电话我严厉地批评了他,做律师不能什么钱都赚,于是我建议他立即换掉手机,放下一切工作回避一段时间,因为江湖中的一切也是有成本的,江湖中人出手也都是有代价的,不是什么人都能承受得了的,如果实在不行就请一个江湖中人来摆平这件事。这种事如果没有严重的后果找警察根本无济于事,相反会让这群亡民之徒更加地变本加厉的理由的借口。

  做律师免不了与社会上的三教九流打交道,江湖社会自古以来就一直存在着,主流社会除了排斥、鄙视、打压这个群体外,很少予以关注和研究。而事实上这群人的影响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他们以一种与主流社会完全相反的生存方式在生存着,如果一旦招惹上就会麻烦不断。年轻律师大都是从学校到社会,根本没有对付这些人的经验,如果一小心陷入江湖圈套或陷阱,则会后患无穷。

  所谓的江湖社会是市井社会的百态营生,其实是由一小部分人导演的闹剧,在传统社会中脱离主流社会或不愿意加入主流社会的人,为了生存和发展自发组织起来民间的组织或非组织,在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史中,那些离开或失去土地,或种种原因脱离宗法社会的游民或流民,最典型的就是《水浒传》一百零八将的传奇式人物。江湖就是由这一群人在兴风作浪。

  在这儿有真、善、美,假、丑、恶共存,正与邪、良与劣、诚与诈混杂;真真假假、虚虚实实,尽显人间冷暖、世态炎凉;三教九流、三百六十行,看似正常的营生中似乎行行都是藏污纳垢,狗仗人势、欺软怕硬、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短斤少量,偷窃扒拿、坑蒙拐骗、欺行霸市、强卖强买,敲诈勒索、杀人越货……,天下熙熙皆为财来,天下攘攘皆为财去,每行每业都有自己偷工减料、坑蒙拐骗、巧取豪夺的独门暗器,不入此行不谙此道。总之凡是人世间所有的丑事恶事坏事,在这儿都会象杂草一样,永远地存在下去。

  这就是人类社会的原生态,也总是企图影响主流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社会的文明程度在于主流社会国家政治或政府的力量对这种原生态社会的规范能力和影响能力。当政治和政府的力量强大的时候,这种原生态的中的邪恶势力就会转入地下;当政治和政府的力量弱的时候,原生态中邪恶势力就会猖獗,伊拉克在萨达姆倒台后出现的混乱就是最好的例证。

  原生态的江湖社会永远都在进行着分化,一部分在获得财富的原始积累后,步入主流社会,另一部分转向了社会的对立面成为黑恶势力,而大部分的人是留在普通的市井社会中,维持着这个原生态社会存在,同时也要接受主流社会和道德社会的规范。

  古人说入世,其实就是指入的这个世,所谓的江湖社会。江湖的险恶,是人所共知,但主流社会从未正视过它,导致人类社会普遍地对这种社会原生态状态的鄙视、轻视、偏见和认识上的无知。总以为这是个毒瘤或恶疾,一厢情愿地以为去掉就好了,但是谁也没有成功过。相反让这帮人借天、地、人乱之时夺取了江山,刘帮、朱元璋是也。

  自古主流社会的官府与江湖社会的黑恶势力,构成了社会的两个极端,而且都是由普通百姓供养的,官府靠皇粮国税,黑恶势力靠的是无所不用其极的巧取豪夺,如果官府与这种黑恶势力的相互勾结、沆瀣一气,那就是老百姓最大的灾难。

  总之江湖社会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因为生存的压力导致进入不了或脱离主流社会或进入不了主流社会的人回归丛林,以原始的暴力、野性和狡诈为自己生存获得更多的生存空间、利益空间、安全空间,人数不多但能量也不小,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无法回避它的存在和影响,几乎没有人可以一生不经历江湖,除非有能力和机缘生活社会的真空中。有关人类社会的原生态,因为很少有人关注和研究,所以笔者在此多费些笔墨。

  江湖是人生必然经历,正如天上的水、地下的水、高山的水都要经过大河奔流方可到海一样,不可避免地要经历一段污泥浊水一样,只有那些不放弃大海、不停止向前的,方可最终奔流到海不复归。江湖社会的原生状态,是人类社会的基础的和过渡性的状态,是人类本能出于生存的需求而被动采用的利益获取和自我保护方式,但无论如何都还是要受到主流社会的法律和道德规范的约束,是水由高山到大海的一个必然的阶段和过程,最后都必须回归到人类真、善、美的大旗下。

  在现实社会中,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乡村,江湖组织比比皆是,每一次的打击就像割韭菜,前面的割掉了后面又长出来了,而且一代更比一代凶狠、狡猾。而且这群人因为经常儿事,特别爱与公检法、政府机关的人交“朋友”。

  对这群人的经验是:以敬而远之、近而远之为原则,对实在免不了的接触与交往,则以礼相待,给他们必要的尊重。这群人最需要主流社会的人给予尊重。除办理正式的案件外,如果有什么法律事务咨询都是以闲聊方式告诉他们,而不是以正式的方式给以答复,绝对不参与他们的事务。

  类似的组织看似地下的,其实在某一个区域或地域,他们的人员和组织往往都是有数的,作为律师几乎不费吹灰之力,就可知道这些组织的主要成员和分布情况,以便在接收各种案件时加以分辨。

  建议年轻的律师在认认真真地去读一下《水浒传》,不要以为《水浒传》仅仅是一本历史小说,它是一部对中国古代原生态的社会状态的典型写照,这种生存状态不会因为历史的改变而改变,历史翻过五千年,这种原生态的社会状态会依然存在。

  三、委托人或当事人的报复或迁怒

  “一代官司三代仇”,在这传统的社会心理作用下,自己的委托人输了官司会抱怨律师,对方的当事人输了官司也会记恨律师。

  所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处理好与委托人及对方当事人的关系,要善于化解当事人的抱怨和仇恨,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把对案件的主张和意见,以请求的形式出现,充分利用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权威性来化解这些风险。律师儒雅风度和知书达理的风范,是化解这些风险的最好良方,切忌在执业或办案过程中表现得穷凶极恶,把话讲绝、把事做绝;切忌不要到处吹牛、到处夸海口,否则搞不好会引来杀身之祸。

  曾经发生过一件恶性案件,一个凶犯的母亲因癌症医治无效残废,这个凶犯就认定是医生把他母亲治死了,一直耿耿于怀、寻机报复,终于在一天这位工作了几十的老医生在下班回家途中,刚刚走进自己的楼道,就被这个凶犯用刀残忍地捅死了。

  做律师谁也不敢保证,一生不遇到这种偏执的当事人,一生只要遇到一次就前功尽弃,律师的工作总是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不能不慎重,任何时候都没有理由胆大妄为。

  四、因律师执业过程中重大过失或失误造成的风险

  从实践的情况来看,由于律师或者是摸着石头过河过来的,或者是半路出家做律师,所以律师在执业中尤其是年轻的律师在执业中的失误是比比皆是,只是当事人不懂法律的规定,或不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规程或流程,被律师的花言巧语搪塞过关了,或者被事件或案件本来的进程或规律掩盖了。

  以合同为例,一个公司的所有的合同,即使没有律师的参与,90%以上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不会产生现实的风险,因交易者与交易者之间存在着天然的默契和诚信规则,律师参与仅仅是为了避免或降低可能存的百分之几的风险。由于律师的工作没有统一的标准,律师的失误与过失往往成了说不清、道不明的浆糊团。这也就导致即使律师没有失误也可能被当事人冤枉,加之律师与律师之间的标准不同,当事人往往也会用另一个律师的标准来衡量自己委托的律师。

  单单从实体的结果来看,对律师工作的评判是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律师避免或减少类似风险的最简单的办法就是规范自己的办案规程序和流程,实践工作中律师的失误往往首先表现在程序或形式上。实体上的错误往往都是因为方面性的错误造成的,或定性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这完全是由律师的专业水准和实践工作经验不足造成的,只有通过好好学习来弥补和提高。

  综上,律师在执业中的风险无处不在,对中国律师业来说最大的风险还不在于行业本身,而在于行业以外。二十多年来,在法庭内外笔者很少遇到值得欣赏的律师,集专业知识、技术、技能、艺术气度、风范、仪表于一身的律师真的是凤毛麟角。这种状态本身就是一种错误和风险,因为这与老百姓心目中:“西装笔挺,举止优雅,精通业务,技能精湛,目光犀利,外表非凡。”的标准相差太远。社会大众对律师心理上的排斥与轻视是律师最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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