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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经济属性及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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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内涵、功能及所处的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分析,论证了国家作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主体的合理性,从经济角度分析了科技基础平台的使用收费问题,讨论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的论据及建立相应的资助补贴制度等问题,并就如何构建内生的平台建设运行的激励机制提出了对策性建议。
 
1.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经济属性分析
1)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内涵。
2005 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等四部委《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标志着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工作全面启动。其指导思想是以全面提高国家科技能力和增强国家国际竞争力为目标,以改革为动力,以建立共享机制为核心,以资源系统整合为主线,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利用国际资源,搭建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改善科技创新环境,增强科技发展能力,为科技长远发展与重点突破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我国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的目标是:“充分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进行战略重组和系统优化,以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包括下列三方面的内容:由大型科技基础设施及研究基地、自然科技资源、科技数据和文献资源、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网络科技环境等组成物质与信息保障系统;以共享为核心,支持、保障平台顺利运行的制度体系;以科技服务为目标的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和组织机构。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特点。根据上述建设目标,预期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将在改善我国科技创新环境、增强科技发展能力、激励自主创新、促进实现重大科技突破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的重点内容包括:①研究实验基地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②自然科技资源平台;③科学数据共享平台;④科技文献共享平台;⑤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⑥网络科技环境平台。从这些建设内容来看,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将为科技发展服务,即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要为全社会的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有效、高质、公平的服务。服务对象为社会公众,包括个人、企业、科研机构、政府部门等。那么,这样一种服务具有什么样的经济属性?这种服务应由谁(市场、政府、或者第三部门)来有效提供?
2)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经济属性。
经济学通常依据一个产品或一项服务是否具有排他性及竞争性,或是否具有正外部性,将其划分为私人物品或公共物品。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公共物品的有效提供通常需要政府行为,而私人物品则可以由市场有效提供。从技术层面看,一方面,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所提供的服务(产品)可以“排他”,即从技术上可以实现对直接用户权限的有效识别和控制,比如,未经产品提供者授权的个人或组织,提供者可以识别并拒绝使用。另一方面,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所提供的服务(产品)有一定的“竞争性”,而竞争性强弱取决于平台提供服务的能力及特点。这表明,从技术上讲,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所提供的服务(产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其属性更接近于私人物品或自然垄断物品。于是,按照经济学理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可以通过市场或有规律的市场来有效提供。但事实上,载止目前在我们国家并没有出现自发性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服务的市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是没有需求?还是没有供给?还是没有有效的市场制度?
据国家科技部组织的多次调查,社会各界对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服务具有很大的需求。以企业为例,一方面,由于技术创新具有高收益的特性,企业具有较强的寻求技术创新的动机,另一方面,技术创新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的特性,对单个或个别企业而言,需要风险规避途径。建设共享式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是化解企业在开发技术创新时所面临的高投入、高风险瓶颈的有效手段。
面对如此巨大的需求,为什么没有出现有效的市场供给?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其原因可以归结为①尽管在技术上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服务对其直接用户有“排他性”和部分竞争性,但由于这种服务对于整个社会而仍具有较强的间接“公益性”,即“正外部性”,从而导致提供这种服务的社会成本小于其生产成本,社会收益大于直接用户的收益:在缺乏对于这中外部性的有效补偿机制的条件下,必然导致市场供给失灵。②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服务具有高风险特点。由于科技创新固有的难以准确预期的高风险(不确定性)特点,科技创新所需的基础条件平台服务相应的也就存在用户需求难以识别和界定、产品(服务)生产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等特点。化解这种风险的有效手段就是建立一套风险分担机制——联合生产,即由于多个市场主体联合提供,但在现实中,由于科技基础条件服务具有与科研创新类似的特点,易导致合作方之间产生信息不对称,加大了谈判和执行难度。这种高风险和信息不对称可导致市场供给失灵。③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服务的提供既涉及到政府拥有的大量公共科技资源,又涉及到私人拥有的各类科技资源,在一些体制性因素和制度性因素制约下,独立的市场主体难以有效整合这些资源。特别是在政府各部门所拥有公共科技资源共享制度缺失的条件下,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服务的市场供给难以实现。
综上所述,在当前条件下,我国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只能由政府主导,发挥政府行政体系在整合政府所拥有的大量公共资源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此过程中,积累经验,进行科技资源利用方面的制度创新,并逐渐引入市场机制,以形成政府与市场互补、协调节器有效的科技条件平台服务体系。
2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服务分类及收费
1)收费的合理性。
在当前我国政府主导进行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中,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行政系统功能,整合国家所有的公共科技资源交向社会公众开放,这是建设我国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重要突破口;另一方面,要利用市场机制,为参与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的各方提供合理、必要的经济激励。前者的难点在于如何突破我国长期形成的公共科技资源条块分割,特别是系统、部门专有、专用的垄断状况;后者的难点在于如何建立合理的共享式科技基础平台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制度。这里我们着重讨论后一问题。
共享式公共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服务收费制度应该体现两个价值追求——效率和公平,可以说这是收费的原则。从效率的角度来看,收费制度应有利于经济福利的最大化。这就需要通过适当的途径对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服务的用户进行分类,识别出最有利于增加社会经济福利的用户并优先为其提供服务,

以实现资源配置经济上的最优化。通常在完善市场的条件下,可以通过“价高者得”的竞争性定价机制实现。当存在市场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情况时,就需要政府等通过规制非市场方式进行干预。从公平的角度来看,收费制度应有利于社会公正与平等。免费或按能力付费的原则通常被认为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同时,按照效率及公平的原则,共享式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服务应该区分不同服务内容和服务目的,合理收费。
2)科技资源的分类计费原则。
参照《国家科学数据共享工程专题研究报告》中对科学数据的分级坐标体系的构建成思路,对科技资源可以进行如下分类。①从所有者的性质看,科技资源可分为以下三种:国有科技资源:指由国家投资,以财政拨款或国家项目经费形式形成的科技资源,所有权归属国家所有,是国有资产的一种重要形式,合有科技资源:企业事业单位在完成科研任务的经费构成中,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不足部分中集体积累或向私人筹资等方式解决而形成的科技资源;私有科技资源。②按照科技资源使用者的性质,可分为以下三种:公务使用:即政府机构为开展公务需要使用的科技资源:公益使用:社会公益性事业。如科学研究、教育、福利或慈善组织开展公益性活动需要作用科技资源以及公众在生产生活中需要使用科技资源:经营性使用:企业或赢利事业开展经营商业活动需要使用科技资源。
目前,我国科技资源的绝大部分均为国有科技资源,而私有科技资源在整个科技资源存量中所占额甚小,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未来私有科技资源的比重将逐渐增大。参照国际惯用策略,特别强调国有科技资源的无偿共享,而对于私有科技资源,各国通常的作法是在鼓励分开、公用的前提下允许商业性有偿服务。一般而言,基于国有科技资源的公务使用,应无限制、免费提供无偿使用(有保密规定的例外),对于公益性使用,包括社会公益事业和公众,应无偿提供或以成本价提供,对于企业赢利性质的使用,应以商业有偿服务方式提供。
对于基于国有科技资源,面向盈利性机构或个人专用服务,应按照公平原则,收取相应的国有科技资源部分成本补偿费。对于基于非国有科技资源,面向政府及非盈利性机构或个人的非专用性服务,政府从公共财政中给予成本补贴,或由用户通过适当付费来分担成本。对于基于非国有科技资源,面向盈利性机构或个人的专用性服务,应按照“成本分担,收益共享”的原则,参照市场机制收取相应的费用。
3.收费标准的确定及政府资助补贴制度建设
鉴于由政府主导的共享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服务具有准公共产品及自然垄断的我,在通过制度创新和行政干预的方式促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增加(确保)服务供给的同时,构建合理的收费制度,确定适当的收费标准,以及制定公共财政对平台建设及运行的资助补贴制度,形成生的经济激励机制,是确保平台有效运行的重要条件。为确保收费标准的合理性,收费标准的确定通常还需要通过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官员主持,用户代表,平台资源供应者代表,独立身份的同行专家代表参加的价格听证。
制定平台服务收费标准的方法包括:
1)基于成本补偿的收费标准。在确定基于成本补偿的收费标准时,对服务成本的界定和估算是关健性环节。通常需要区分源于公共科技资源的成本与源于非公共资源(集体或个人)的成本;确定成本的方法可采用实际支出核算法、参与市场成本法、同行专家估算法等。
2)基于市场机制的收费标准,由于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服务具有准公共物品或自然垄断的性质,在确定其收费标准时,可以参考市场机制(市场信息),实行有规制的市场定价。例如:参考市场信息确定服务的成本及投资收益率,确定有管制的(允许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浮动的)由供求关系调节的收费标准。
3)基于用户支付能力收费标准,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服务带有一定的公共服务特性,因此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公众支付能力。这包括两层不同的含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收费服务的内容应适应公众的实际需求,不应脱离公众的实际支付能力提供“奢侈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收费服务不能谋取暴利。通常可采取由政府扭亏为盈公众参与的价格听证来确保服务收费标准的合理性。
作为政府主导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除了通过收费制度建立对相关主体的激励机制的同时,还必须从公共服务的角度,构建基于公共财政的科技条件平台建设与运行的属性及其数量与质量,由公共财政提供相应的资助补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通过在政府财政预算单列平台建设资助项目,以及在已有的科技发展资助计划中,对平台服务相关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总之,国家可以通过制度安排,确立各相关科技资源拥有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使其自觉自愿地参与到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中来,同时规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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